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经奉贤区总工会批准成立的本区职工群众性的互助互济社会帮困组织。互助会的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
第二条 互助会的建立是工会在新形势下维护职工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本会宗旨是通过政府拨款,各级工会组织、社会的资助,职工的入会缴费,利用增值及本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急济难。
第三条 建立互助会有利于资金集中使用,统筹安排,使互助会充分体现互助互济的精神。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互助会的主要任务是凡已建立工会组织且工会关系隶属于奉贤区总工会(包括双重领导行业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已加入互助会的在职工会会员,当其本人患病、死亡或因突发性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帮困救助。
第五条 互助会对困难的会员给予的帮助,是在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给予救助后的一种补充性救济措施。
第三章 机 构
第六条 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区总工会及部分委、局、院、镇、街道、开发区、区属公司工会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职责:
1、制定或修改互助会章程、实施办法;
2、研究基金的筹集、使用、增值等事项;
3、讨论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4、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5、讨论决定其它事项。
第八条 互助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互助基金管理
第九条 互助基金来源:
1、职工入会缴纳的会费;
2、本区各级工会的资助;
3、人民政府的拨款;
4、社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十条 互助基金管理:
1、互助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基金使用;
2、互助会帮困款,经各委、局、院、镇、街道、开发区、区属公司工会核实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秘书处审核、发放。
第五章 会员权益
第十一条 互助会帮困对象是已建立工会组织且工会关系隶属于奉贤区总工会(包括双重领导行业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加入本互助会的在职工会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职工符合下述原因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入会职工本人因病住院就医治疗且自负部分达到救助标准;
2、入会职工本人因门诊大病就医治疗且自负部分达到救助标准;
3、入会职工本人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且自负部分达到救助标准;
4、入会职工本人因故死亡;
5、入会职工因意外骨折、烧伤或其家庭因遭遇意外发生突发性事件等;
6、特殊困难职工。
第六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加入互助会的在职工会会员,如家庭遭遇特殊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予以救助。入会会员原则上每年享受救助不超过一次,如情况特殊,经互助会调查核实后予以特殊救助。
第十四条 凡加入互助会的在职工会会员遇到急难时,应对照本章程提出救助申请,填写互助会统一版式的《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会员困难救助申请表》,经基层工会和委、局、院、镇、街道、开发区、区属公司工会审核盖章后,报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秘书处根据入会职工的申请,对照本章程有关条款,确认对象、核定帮困金后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理事会,本章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