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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7-05-08    发布人:胡桥学校   点击率:
 

根据《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章程(2016年修订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救助对象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且工会关系隶属于奉贤区总工会(包括双重领导行业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其工会会员均有义务参加本互助会(已领取城保、镇保、农保退休金的职工不再参加本会)。互助会会员有权享受本互助会救助的有关权利。

第二章  入会手续

第二条  入会资料。申请单位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入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电子稿、书面稿(加盖公章)用于办理集中入会手续。

第三条  入会时间。每年4月底前由各委、局、院、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区总直属工会”)汇总本系统基层工会本年度《入会申请表》后,统一报送至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区互助会秘书处)办理集中入会手续;5月起受理新调入本单位职工的个别入会手续(需额外提供1个月内的社保转入证明材料)。

第四条  保障期限。保障期为1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入会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每自然年度入会费为30/人,机关事业编外人员、企业职工每自然年度入会费为10/人。个别入会的会员会费不变。

第六条  付款方式。每年度的6月底前,由各区总直属工会汇总本系统的入会费后,统一缴纳至区总工会财务室。

第三章  会员权益

第七条  入会职工本人因患病进行就医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

1、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12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10000元;

2、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100000元(含)至12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8000-10000元;

3、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80000元(含)至10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6000-8000元;

4、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60000元(含)至8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4000-6000元;

5、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40000元(含)至6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2000-4000元;

6、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20000元(含)至4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1000-2000元;

7、医疗费自负部分当年在5000(含)至2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500-1000元。

第八条  入会职工因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九条  入会职工家庭因意外发生火灾、雷击、台风等突发性事件遭受物损的,经本人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

1、遭受物损在5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1000元。

2、遭受物损在50000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款500元。

第十条  区总工会定向帮困职工及特殊困难职工,经审批可以享受帮困款及帮困品。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入会职工因病申请帮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会员困难救助申请表(2016版)》(附件2,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②申请帮困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帮困职工的工会会员卡或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门诊病史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⑤门诊或住院发票复印件。

2、入会职工死亡申请帮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救助申请表》;

②已故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已故职工救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3、入会职工因家庭发生意外申请帮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救助申请表》;

②申请帮困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帮困职工的工会会员卡或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直接物损认定书和损失证明。

4、区总工会定向帮困职工、元旦春节特困职工及特殊困难职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专项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救助流程

1、入会职工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所在基层单位工会;

2、入会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工会审核材料,在《救助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区总直属工会;

3、区总直属工会复核所辖基层单位工会提交的材料,填写《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会员困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后,于每月20-31日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区互助会秘书处。

4、区互助会秘书处每月1-10日审核上月上报的困难救助申请。对符合帮困条件的入会职工按照规定核定帮困金额、编制《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困难救助款发放清单》(以下简称《发放清单》),并反馈直属工会。不符合帮困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5、区总工会财务室每月11-20日根据《发放清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工会会员卡或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特殊情况以现金支付)。

本实施办法由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原《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奉贤区职工救助济难互助会困难会员日常救助申请条件和上报程序工作要求的通知》、《奉贤区职工救急济难互助会会员困难救助申请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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